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A、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B、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

(3)自觉接受登记证书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A、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B、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C、正确规范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对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标志使用人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名称组合型式字样,产品名称为申请登记产品名称。